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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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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7-03-16 作者: 点击:

一、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以下简称“一照一码”)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的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办理。 
本市将统计登记纳入合办范围,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再办理统计登记证。 
二、“一照一码”登记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三、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 
 四、哪些类型的主体适用此登记制度? 
本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均实行“一照一码”登记。 
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可以享受“一照一码”登记政策。 
五、“一照一码”登记实行前登记的企业如何换发营业执照? 
“一照一码”登记实行前登记的企业,可以随变更登记一并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根据需要单独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交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六、申请换照时出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遗失或未办理相关证照情况的,应当如何处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遗失说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统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遗失说明,无需刊登遗失公告。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未办理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说明,并对真实性负责。 
七、“一照一码”登记实行后,原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是否有时间限制,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本市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八、换发营业执照是否收费? 
工商部门在换发营业执照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后,企业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的,需先向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使用效力是什么?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使用功能。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办理各类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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